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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厦门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发布时间:2022-12-27        浏览次数:515        返回列表
厦门离婚登记预约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离婚证1.png
 
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3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原件4份);
 
5.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6.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国外及港澳台居民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3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原件4份);
 
7.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8.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
 
9.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10.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
 
11.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12.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13.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14.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
 
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选择城市为厦门,输入“离婚登记”预约办理的民政局
 
现场办理:
 
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公园西路6号
 
电话:2119974
 
思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
 
电话:968180
 
湖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二路59号一楼
 
电话:6033935
 
集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135号
 
电话:6289799
 
海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裕路198号
 
电话:6583779
 
同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同安区凤山二里79号(现同安妇幼保健院后面)
 
电话:7255520
 
翔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公共卫生大楼1楼
 
电话:7889517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厅12号窗口
 
电话:770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