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不能在厦门办理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扩展材料
厦门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3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原件4份);
5.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6.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国外及港澳台居民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3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收原件4份);
7.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8.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
9.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10.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
11.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12.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13.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14.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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